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是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的基礎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江蘇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意見》(連發〔2018〕11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村實際,現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原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將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資格唯一、群眾認可、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章程規定,統籌考慮戶籍、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生產生活情況等因素,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討論決定。認定過程要平等保護婦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認定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我村居民,確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戶口一直在我村的人員;
2.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我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口一直在我村的人員;
3.戶口遷入后一直在我村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配偶;
4.遷入學校所在地前,戶口一直在我村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5.遷入部隊所在地前,戶口一直在我村的現役義務兵及士官;
6.原戶口一直在我村的服刑人員;
7.參與我村第二輪土地及魚塘承包分配,戶口調整為辛高圩社區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子女;
8.其他經民主表決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二)下列人員,不能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口在我村的國家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
2.從外地遷入本村,不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寄住人員和暫住人員;
3.回村退養,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
4.其他不能明確認定成員身份,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未通過的人員。
(三)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確認其喪失本村案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戶籍遷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4.以書面形式自愿放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5.義務兵和士官服役期間提升為軍官的;
6.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落戶外地的:
7.其他情形,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其喪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三、認定流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工作由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在街道指導監督下進行,具體流程如下:
(一)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基準日和成員身份認定辦法,經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討論通過。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結果。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開展人口摸底調查,以戶為單位編制成員名冊,在村居公開欄內進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對成員名冊有異議的,經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按規定程序核實確認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實修正結果。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存在的異議進行核實確認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員名冊,在村居公開欄內第二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終結果。第一榜、第二榜兩次公示后,形成最終成員名冊,在村居公開欄內進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并逐戶簽字確認,作為股東身份和股權量化的依據。
(五)存檔備查。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成員身份認定過程中產生的會議記錄、成員名冊(摸底表,三榜名冊)、公示資料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后存檔,并報街道農經中心備案。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暫適用本辦法。本辦法不作為追溯以前權利的依據。該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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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村村民委員會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