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3269453/2013-00083 | 分 類 | 其他 / |
發布機構 | 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2013-08-26 |
標 題 | 關于印發《徐圩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示范區發〔2013〕37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
時 效 | 有效 |
各部門、各單位:
為建立健全應急體制和機制,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經研究,現將《徐圩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予以印發。請各部門、各單位根據預案要求,抓緊制定完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做好應急預案演練,建立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管委會
2013年8月26日
徐圩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制定應急預案的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提高徐圩新區(以下簡稱新區)處置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發[2005]11號)、《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蘇政發[2005]92號)、《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連政發[2006]2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突發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3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1.4突發公共事件的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以下簡稱分級標準)見附件9.1;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見各專項預案。分級標準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5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管理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示范區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3)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6 應急預案的組成和適用范圍
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管委會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管委會制定并公布實施。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新區應對某一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管委會相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管委會備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包括:管委會所轄地方政府或派出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地方總體應急預案報管委會備案。
(5)轄區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組織指揮體系與應急聯動體系
2.1應急處置組織指揮體系
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統一、堅強有力的指揮機構,做到集中領導、統一指揮,功能全面、責任明確,信息暢通、反應快捷,運轉高效、成本合理。(見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9.2)
2.1.1領導機構
示范區管委會成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新區應急指揮中心),作為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指揮機構。處置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在市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由管委會主任擔任總指揮,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進行全權處置;處置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指揮中心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主任擔任,進行妥善處置。新區應急指揮中心的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2.1.2辦事機構
新區應急指揮中心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作為指揮中心的日常辦事機構。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接收和辦理向管委會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承辦新區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新區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決定事項和管委會領導批示、指示精神;組織編制、修訂《徐圩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導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1.3工作機構
管委會有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管委會有關決定事項;承擔新區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指導和協助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1.4專家組
新區應急指揮中心聘請綜合減災、宏觀管理以及災種管理專家,組成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5地方機構
管委會所轄地方政府或派出機構是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要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體系,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制定和完善本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本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2.2應急聯動體系
2.2.1建立新區應急處置固定指揮系統
固定指揮系統原則上設在示范區管委會,主要通過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與地方機構應急指揮中心、各災害事故管理職能部門和應急救援等相關單位實現互聯互通和應急處置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應急指揮通信和信息通道,實施遠程指揮調度和協助現場應急處置。
2.2.2建立新區應急處置現場指揮系統
現場指揮系統設在事發地,由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現場指揮系統,與新區應急處置固定指揮系統和應急處置機動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承擔在第一時間采集、傳輸現場聲像實況,并將上級指示及時、準確地傳達到應急處置的有關實施主體。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級各類監測機構負責收集對本轄區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向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對于監測機構和各類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掌握的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分級標準》立即向新區應急指揮中心作出報告,屬于較大或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由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同時報告市應急指揮中心;屬于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立即如實向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半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在1小時內上報市政府,由市應急指揮中心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3.2預警和報警
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學的預測預警手段,進行信息研判,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和傳遞給相關應急指揮中心。
3.3預警級別的確定及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下列權限來確定:
(1)Ⅰ級(特別重大,紅色)預警,由國家發布或者由省應急指揮中心請示國家后,由省長簽發;
(2)Ⅱ級(重大,橙色)預警,由擔任省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分管副省長請示省長后簽發;
(3)Ⅲ級(較大,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后,由市長簽發;
(4)Ⅳ級(一般,藍色)預警,由市或新區應急指揮中心請示省應急指揮中心后,由擔任市應急指揮中心總指揮的副市長簽發。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4應急響應和處置
4.1分級分類響應
對新區轄區內發生的較大或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新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處置,并報市應急指揮中心。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應急指揮中心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緊急處置工作。
發生涉外的突發公共事件,新區應急指揮中心按規定上報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中心,并在市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
4.2先期處置
對新區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新區應急指揮中心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4.3基本應急和擴大應急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在市應急指揮中心領導下,立即啟動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搶險救助、醫療救護、衛生防疫、交通管制、現場監控、人員疏散、安全防護、社會動員等基本應急工作。
當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發生特殊災害事故,尤其是出現跨區域、大面積和可能發展為嚴重災害的態勢時,立即轉入擴大應急狀態。在市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下,擴大搶險救災資源使用、征用、調用的范圍和數量。
4.4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在市應急指揮中心的領導下,由管委會主任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黨政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原則上由分管副主任擔任總指揮,指揮場所設在黨政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新區立即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新區應急指揮中心相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同志及相關人員,迅速趕往事發現場,負責或參與指揮決策、參謀作業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5信息發布和輿情引導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新區新聞管理機構負責同志,應當在新區應急指揮中心或現場指揮部就位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或現場指揮部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照有關規定,擬寫新聞稿,按規定程序送審后公布。充分運用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眾及時獲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權,并有效引導輿情。
4.6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依據法定程序,經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中心批準,宣布解除災情,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應急搶險大隊、醫療衛生等搶險隊伍,是新區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搶險救援隊伍。一旦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搶險隊伍迅速趕赴現場,立即組織救援,防范事態擴大,消除次生災害,努力減少損失。在充分發揮基本搶險隊伍作用的同時,積極組織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救援隊伍,形成以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
5.2財力保障
新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管委會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新區財政將適當予以補助。
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管委會審批。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5.3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資保障
社會事業局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應急搶險大隊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社會事業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器材、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產品的供應和儲備。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救災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5.4醫療衛生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后,新區社會事業局負責救護保障工作。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和心理咨詢,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消除恐懼心理。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及時安排到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新區及街道急救醫療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院前急救工作,醫院負責后續救治,開展群眾性衛生工作。新區及街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
5.5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后,規劃建設局、公安分局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實施。要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應急搶險大隊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5.6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后,新區應急指揮中心快速準確調度,在最短時間內,把各類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組織到最有效部位,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科學合理調配,確保能迅速切斷災害鏈,防止次生災害產生和蔓延。
5.7社會動員保障
由社會事業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組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志愿者隊伍,積極開展自救互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
6后期處置
6.1恢復與重建
災害事故發生后,應急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范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減災工作的綜合情況,報送新區應急指揮中心,以便向社會公布;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處理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
6.2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社會事業局牽頭在事發地域內或新區范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發動社會、個人或新區外機構展開救援,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工作。
6.3調查總結和評估
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組織調查,提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要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
7教育、演習和監督管理
7.1 演習演練
新區每年不定期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綜合或專項演練,由新區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和各企事業單位也應當積極組織本轄區、本單位綜合和專項演練。演練要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7.2教育和培訓
應急管理辦公室、各有關部門應當廣泛宣傳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并有組織、有計劃地為公民提供減災知識和技能培訓。新區社會事業局要把正確應對和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作為學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制定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防災減災教育培訓應當納入黨政領導干部培訓內容。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由專業部門負責培訓。
7.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管委會機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2)未依照規定完成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急需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對上級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4)在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5)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
8附則
8.1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示范區管委會制定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由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8.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附件
9.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
本標準根據《連云港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連政發[2006]2號)關于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作為各部門、街道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標準,并作為分級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依據。
一、自然災害類
(一)水旱災害。
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1.重點河流的重點河段堤壩發生決口;2.洪水造成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重大水旱災害包括:1.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2.一般河道及主要支流堤壩發生決口或發現重大險情。
較大水旱災害包括:1.新區部分地區發生較大洪水;2.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現險情;3.街道發生較大洪澇災害;4.洪水造成省道、航道(正常行洪除外)通行中斷,6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二)氣象災害。
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特大暴雨、暴雪、龍卷風、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城區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重大氣象災害包括:1.暴雨、冰雹、龍卷風、暴雪、寒潮、大風和臺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2.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港口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較大氣象災害包括:1.暴雨、冰雹、龍卷風、大雪、寒潮、大風和臺風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2.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港口連續封閉6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三)地震災害。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災害包括: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2.發生5.0級以上地震。
較大地震災害包括: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地震。
(四)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重大地質災害包括: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較大地質災害包括: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災害險情;3.影響省道、航道運行,或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五)海洋災害。
特別重大海洋災害包括: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2.對沿海城鎮居民或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經濟、社會和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海洋災害。
重大海洋災害包括: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2.對大型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壞,或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海洋災害。
較大海洋災害包括:1.風暴潮、巨浪、海嘯、赤潮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海洋災害;2.對海上工程設施等造成較大損壞,或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海洋災害。
(六)森林火災。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2.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的,或需要支援的森林火災。
重大森林火災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2.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
較大森林火災包括:1.連續燃燒1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5公頃以上,不足100公頃的森林火災;3.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二、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的安全事故;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新區境內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單船10000噸以上運輸船舶及10000噸以下客船、危險化學品船舶在新區境內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4.港口癱瘓或遭受災難性損失;5.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6. 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的安全事故;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新區境內發生重大飛行事故;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噸以上、10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4.港口遭受嚴重損壞,重要航道斷航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5. 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千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事故;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噸以上、3000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水上突發事件;3.省道遭受破壞,或因災較大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12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4.港口遭受損壞,航道斷航6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5.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區道路交通、中心城區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3萬戶以下的居民停水、停氣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內的事故;6.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2.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的污染事故;4.周邊地區核設施中發生的按照國際核事件分級(INES)標準屬于4級以上的核事故。
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2.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3.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4.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較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或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內包括新區在內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新區在內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3.涉及包括新區在內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新區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新區重新流行;5.對包括新區在內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1.在新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新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3.霍亂在新區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4.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新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5.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6.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較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1.在新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3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有擴散趨勢;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新區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10例以上;3.霍亂在新區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20例以上;4.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在新區流行,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5.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5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5例以上死亡病例;6.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3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或死亡3人以上。
(二)動物疫情。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市)有10個以上縣、區發生疫情;或在包括新區在內的20個以上縣、區發生或10個以上縣、區連片發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新區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重大動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包括新區在內2個以上市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區連片發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新區在內2個以上相鄰縣、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3.牛瘟、牛肺疫、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新區或在新區發生;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鏈球菌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包括新區在內3個以上縣、區,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較大動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新區境內發生疫情;2.口蹄疫在新區境內發生疫情;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新區境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鏈球菌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在新區暴發流行。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2.沖擊、圍攻區級以上黨政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街道以上黨政機關的事件;3.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去省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較大群體性事件包括:1.參與人數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2.在重要場所、重點地區聚集人數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參與人員有明顯過激行為的事件;3.造成人員死亡,但死亡人數在3人以下、受傷人數10人以下的群體性事件。
(二)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及新區或區內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及新區或區內涉外事件。
較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及新區或區內涉外事件;或新區在境外勞務人員受到傷害并產生一定影響的勞務糾紛、突發事件。
(三)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3.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4.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5.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 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3.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4.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下死亡;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下,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下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下,或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下的案件;3.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下的制販假幣案件;4.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較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上述標準中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