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3269453/2017-00597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2017-09-06 |
標 題 | 關于印發《徐圩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示范區發〔2017〕105 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各部門、各單位:現將《徐圩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管委會2017年9月6日徐圩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暫行辦法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連發〔2017〕11號)、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連政辦發 | ||
時 效 | 有效 |
各部門、各單位:
現將《徐圩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范區管委會
2017年9月6日
徐圩新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根據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的意見》(連發〔2017〕11號)、連云港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度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分工的通知》(連政辦發〔2017〕55號)、《徐圩新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示范區發〔2017〕94號)以及《徐圩新區“區域評估”工作實施辦法》(示范區發〔2017〕95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推進新區環評審批簡政放權,提高審批效能,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試點改革內容和目標
積極推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以徐圩新區規劃環評、石化基地規劃環評為抓手,通過強化空間、質量和總量管控,建立項目環評與排污許可證深度融合的管理體系。簡化環評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環保監管,進一步提升環評在環境保護和優化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二、管理要求
(一)強化規劃環評作用。加快推進徐圩新區區域發展規劃環評的報批工作,強化規劃環評在優布局、控規模、調結構、促轉型中的作用,以及對項目環境準入的強制約束作用。在徐圩新區網站上公開規劃環評審查意見。
(二)簡化項目環評審批。對已通過規劃環評審查的區域,在落實規劃環評意見并符合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要求的范圍內,審批權限歸屬徐圩新區的建設項目環評可以簡化。符合產業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儲、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其環評類型可相應降低一級,不增加生產設備的技改項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實行備案制。審批權限歸屬徐圩新區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類建設項目報環境保護局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在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進行填報并報環境保護局備案。規劃環評中環境現狀、污染源調查等資料在時限內可供建設項目環評共享,相應評價內容可簡化。
(三)優化環評審批流程。環境保護局制訂詳細的服務規范和標準,審批內容、申報材料、審批條件、審批流程、審批時間向社會公開。區內與規劃環評意見相符的建設項目,其環評受理公示時附規劃環評相關公示信息,可根據實際情況縮減辦結時限。
三、落實責任
進一步厘清主體責任,優化行政許可,提升服務效率,做到權責清晰,科學監管。
(一)環保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備案,做好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總量平衡審查,發放排污許可證。加強對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環評備案時對企業負責人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培訓。
(二)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按要求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根據相關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和公眾調查工作,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認真審核環評文件及相關支撐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對提供的環評文件或其他項目材料內容負責。提交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及環評、竣工環保驗收資料、申領排污許可證申請,并出具企業法人承諾書。嚴格按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開展環保“三同時”,并定期向環境保護局上報執行情況。
(三)環評中介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資質等級、評價范圍、環評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環評工作,并對環評結論終身負責。嚴格落實環評文件的項目負責人制度,為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提供規范、全面的環評咨詢服務,切實提高服務效率與服務質量。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項目現場檢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環境保護局要對照項目環評承諾及審批意見,就項目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等內容的一致性,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督促企業進行整改。
(二)落實項目竣工環保驗收。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除按照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三)強化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局應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中適時開展核查,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